上海地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上海市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低慢小”航空器,是指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民用无人机、模型航空器(含航空模型和航天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主要类型。

上海地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通告

二、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应当按照民用航空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实名登记;其他“低慢小”航空器拥有者,应当主动配合属地公安派出所做好相关信息采集工作。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飞行资质,遵守无线电管理、通用航空飞行申请管理、经营活动管理等有关规定,配合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资质审定、无线电检查等工作,并可以通过本市智能无人机管理服务系统(https://gaj.sh.gov.cn/wrj/)进行信息核验、飞行报告等一系列便捷操作。

四、鼓励民用无人机等 “低慢小”航空器拥有者、使用者在进行飞行活动前,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五、除特别批准外,禁止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在本市以下管控区域上方进行飞行活动:

(一)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龙华直升机机场、高东直升机机场,浦东国际机场、虹桥国际机场限制面保护范围;

(二)军事禁区和军工重要科研、生产、试验、存储设施保护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

(三)军事管理区、市级以上党政机关、监管场所,及其周边200米范围;

(四)实施Ⅰ、Ⅱ级实物保护的核设施控制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和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及其周边100米范围;

(五)发电厂、变电站、加油站和大型车站、码头、港口,及其周边50米范围;

(六)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地面、高架线路,及其两侧各100米范围;

(七)普通铁路和国道、省道,及其两侧各50米范围;

(八)政府实施临时管制的区域。

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

六、因安全保卫、应急救援、现场勘察、施工作业、气象探测等工作需要,确需在上述管控区域进行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应当依法预先向空军和可能涉及的民航空中管制部门或气象部门,或者军事设施保护机构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作业。除军事机关、军事设施所在的管控区域由军事设施保护机构定期开展区域低空安防风险评估外,其他管控区域的安全责任主管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定期开展区域低空安防风险评估。

七、违反上述规定,擅自进行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的,相关主管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必要时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国家关于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安全管理的规定发布实施后,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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