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网站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根据《关于加强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除特别批准外,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城市高架(快速)路及其两侧各100米范围拟禁飞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
何为“低慢小”航空器?根据上述征求意见稿,“低慢小”航空器是指飞行高度500米以下、飞行速度小于200公里/小时、雷达反射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航空器和空飘物,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民用无人机、模型航空器(含航空模型和航天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主要类型。
上述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拥有者应当按照民用航空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实名登记。并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飞行资质,遵守无线电管理、通用航空飞行申请管理、经营活动管理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资质审定等工作,并通过“济南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服务系统”进行信息核录、飞行计划申报等。
上述征求意见稿中提出,除特别批准外,禁止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在本市以下管控区域上方进行飞行活动:
机场净空保护区;
军事禁区和军工重要科研、生产、试验、存储设施保护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
军事管理区、市级以上党政机关、监管场所,及其周边200米范围;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和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及其周边100米范围;
发电厂、变电站、加油站和大型车站,及其周边50米范围;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城市高架(快速)路,及其两侧各100米范围;
国道、省道,及其两侧各50米范围;
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
政府实施临时管制的区域。
上述征求意见稿中还提出,因安全保卫、应急救援、现场勘察、施工作业、气象探测等工作需要,确需在上述管控区域进行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应当依法预先向空军和可能涉及的民航空中管制部门或气象部门,或者军事设施保护机构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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