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 禁止民用无人机重点单位上空飞行

《陕西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也是我省首部国家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为增进社会公众对《条例》的了解,在全省营造维护国家安全的浓厚氛围,10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 ,就《条例》出台背景、制定过程和重点内容进行介绍。

《条例》共二十六条,从确定政府、部门及单位职责、规范工作措施、明确公民义务、加强宣传教育与培训、明晰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进行了规范,为我省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提出明确、详细的指导方针和法律依据。

《条例》明确,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法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主体责任,加强对涉密事项、岗位、人员的管理,依法做好辞退、离职离岗和退休人员的脱密期管理。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还应加强对涉密事项、场所、载体、数据、岗位和人员的日常安全防范管理,对涉密人员实行上岗前反间谍安全防范审查,与涉密人员签订安全防范承诺书;对本单位核心涉密专家人身安全、科研项目安全、试验场所安全等方面制定安全保护方案,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提请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配合开展安全保护工作。

《条例》明确,涉及国防科研生产、重大装备制造等传统安全领域以及金融安全、生物安全、数据安全、能源化工、基础地理信息、稀有矿产资源等非传统安全重点领域的有关国家机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应当根据新的安全需要加强相应领域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飞行管控方面,《条例》规定, 禁止民用无人机、热气球、滑翔伞、动力伞、系留气球等飞行高度低、飞行速度慢、雷达反射面积小的航空器和空飘物在重点单位上空飞行。确需飞行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刘雪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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