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考试管理服务提供方制度试点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民航局飞标司发布“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考试管理服务提供方制度试点实施办法(试行)”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考试管理服务提供方制度试点实施办法(试行)”内容

1 总则
1.1 试点目的
为进一步深化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管理模式改伞,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相关要求,增加考试资源供给,优化考试服务质量,充分调动社会化管理资源,探索建立并持续优化考试管理服务提供方机制,构建自我良性循环的训考生态体系,根据民航局领导批示精神和 CCAR-61.29 条,结合执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基本原则
试点遵循利企便民、目标导向、局方督导、各方自律、协商联
动、分段推进的原则。
1.3 试点时间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 2021 年 12月 31 日止。
1.4 试点具体目标
(1)提升行政相对人对考试服务的满意度;
(2)建立协调有力、运转顺畅的考试管理服务提供方委员会
(以下简称委员会)管理制度;
(3)新设和改造依托考试管理服务提供方(以下简称服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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