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无人机最新法律法规(无人机飞行安全及法律法规大全)

禁止飞行的区域

★民用机场沿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和军用机场沿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范围内的净空保护区域;

★军事管理区、监狱、发电厂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铁路和高速公路、超高压输电线路及其两侧50米范围内;

★大型军工、通讯、危险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物资储备等重点防控目标区;

★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公告的临时管制区域。

飞行管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人机操作人员无需取得驾驶员证照:

1.操作空机重量小于等于4千克、起飞重量小于等于7千克民用无人机的;

2.在室内运行民用无人机的;

3.拦网内等隔离空间运行民用无人机的。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飞行规则;

2.对所操控无人机的飞行安全负责;

3.飞行前准备并检查民用无人机状态;

4.依法取得驾驶员资质,并随身携带相应驾驶证照和相关飞行手续;

5.服从空中管制,按照经批准的飞行计划实施飞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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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利用民用无人机实施以下行为:

1.偷拍军事设施、党政机关和其他保密场所;2.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生产工作正常秩序;3.投放包含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等内容的宣传品;4.运输、投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5.危害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破坏公共设施;6.偷窥、偷拍个人隐私;7.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

法律责任

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或者所有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公民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者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提醒、警示购买者;

2.未按规定登记或者粘贴登记标志;

3.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者及时注销原登记信息;4.未按规定如实登记的;5.未按规定登记、粘贴标志并实施飞行活动。

无人机实名登记流程

★第一步:

进入民航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该网站,链接为https://uas.caac.gov.cn

★第二步:

点击“用户注册”,进入注册页面,填写“用户名、密码、手机号、验证码、手机验证码”等信息,选择“个人、企业单位……”等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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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

点击“立即注册”注册成功后,在左侧“资料编辑”一栏填写好自己的个人信息。

提示:邮箱将用于注册二维码标识接受,请妥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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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点击“无人机管理”,选择“新增品牌无人机”,在跳出的登记页面,填写无人机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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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步:点击“提交”,然后点击右侧“生成二维码”,系统将会通过你注册的邮箱发送邮件到你的邮箱里,下载PDF格式的二维码文件,打印出来贴到无人机上即可。

空中交通服务

★从民用运输机场起飞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应当获得民航管制单位发放的放行许可。通用机场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部门、组织或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向下列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发放放行许可前,应当获得民航管制单位的同意:

1.从管制范围内的通用机场或起降点起飞;

2.飞行活动进入管制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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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空域内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可等同于管制范围外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

1.在民用机场进近、终端管制区及塔台管制范围内划设的目视固定穿越地带中运行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

2.民用机场近、终端管制区及塔台管制范围以外,在民用航路及航线地带内运行,且飞行高度在航路航线最低飞行高度300米以下或经民航管制单位同意的高度以下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

3.经相关民航管制单位评估后划设的临时隔离空域内运行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在航空器进入上述空域前,相关民航管制单位应根据掌握的信息向其通报上述空域内与其运行相关的飞行情报,包括航空器类型、飞行规则等。

应急救援

★根据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熟练掌握各种特殊情况下的操作程序和紧急处置方法。

★飞行中发生特殊情况时,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向民航管制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并按照民航管制单位的指令采取相应措施。

★民航管制单位根据掌握的信息及时通报相关救援协调单位,协助开展搜寻救援工作。搜寻救援程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等相关要求执行。

管制范围外的空中交通服务

★管制范围外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运行安全与管理工作,由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及相关飞行管制部门负责。

★航空器驾驶员应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和管理部门的要求自行保持飞行安全间隔。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 器之间的飞行冲突,由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按照相关飞行管制部门的要求自行协调。

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放行,由通用机场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部门、组织或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自行 协调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所涉及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经相关飞行管制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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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紧急情况,通用航空飞行活动需要改变飞行计划并进入下述空域范围内的,应当取得相关民航管制单位的许可:

1.民用航路及航线和两侧各20公里空域;

2.近(终端)管制区、塔台管制范围边界及其以外20公里空域;进入上述空域的航空器应当具备必要的通信导航监视能力。不具备必要的通信导航监视能力的航空器,应当在紧急情况下首次与民航管制单位取得联系时通报航空器的通信导航监视能力。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未取得许可擅自进入上述空域影响飞行安全的,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通用机场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部门、组织或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要求报告飞行动态,并及 时将飞行动态通知相关民航管制单位。

★民航管制单位根据需要收集管制范围外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飞行动态。在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请求协助的情况下,民航管制单位应当根据所掌握的信息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

空域的规划与使用

根据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熟练掌握各种特殊情况下的操作程序和紧急处置方法。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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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临时飞行空域的水平范围、高度;

2.飞入和飞出临时飞行空域的方法;

3.使用临时飞行空域的时间;

4.飞行活动性质;

5.其他有关事项。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1.在机场区域内划设的,由负责该机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2.超出机场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3.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管制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4.在飞行管制区间划设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批准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部门应当将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报上一级飞行管制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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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飞行单位;

2.飞行任务性质;

3.机长(飞行员)姓名、代号(呼号)和空勤组人数;

4.航空器型别和架数;

5.通信联络方法和二次雷达应答机代码;

6.起飞、降落机场和备降场;

7.预计飞行开始、结束时间;

8.飞行气象条件;

9.航线、飞行高度和飞行范围;

10.其他特殊保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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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时,提交有效的任务批准文件:

1.飞出或者飞入我国领空的(公务飞行除外);

2.进入空中禁区或者国(边)界线至我方一侧10公里之间地带上空飞行的;

3.在我国境内进行航空物探或者航空摄影活动的;

4.超出领海(海岸)线飞行的;

5.外国航空器或者外国人使用我国航空器在我国境内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

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在拟飞行前1天15时前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飞行前1天21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执行紧急救护、抢险救灾、人工影响天气或者其他紧急任务的,可以提出临时飞行计划申请。临时飞行计划申请最迟应当在拟飞行1小时前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起飞时刻15分钟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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