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中国民航局。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轻小型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管理规定》(民航规〔2018〕64号)的要求,从事轻小型民用无人机及植保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真实飞行动态数据。
根据厂家承诺及后台数据核验情况,截止到2022年1月31日,附件列明的19家无人机制造商生产的118个型号产品,具备按规定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空管信息服务系统(UTMISS)报送飞行动态的功能。使用名单所列型号无人机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不得故意妨碍飞行动态数据报送。无人机制造商应当在产品报送能力发生变化时,及时提出变更。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161241530@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woiwrj.com/wurenjibaike/50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