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机场项目如何审批(超详细通用机场项目审批流程)

通用机场项目实施按照2017年印发的《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民航发〔2017〕46号,以下简称《办法》)、2018年印发的《关于实施<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民航发〔2018〕18号)、2019年印发的《B类通用机场备案办法(试行)》(民航规〔2019〕74号 )和2018年3月中央军委办公厅最新文件执行。
通用机场建设一般要经历选址、可研/核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行业验收和竣工决算等。

2019年初,笔者参与了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通用机场的选址报批的沟通协调,通过有力协调和专业化运作,2020年1月初获得中央军委批复。主要工作流程:军民航同步场址审查→省级发改项目审批或核准→机场设计→建设施工→军、民、地验收颁证的流程
(一)通用机场选址
《办法》规定:“场址审核由机场建设项目投资人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场址说明材料。场址说明材料应由具有咨询、设计等相关资质的机构编制,相关材料如需相关部门认可的,应取得相关部门意见。民航地区管理局对通用机场拟定场址是否满足航空器起降要求及是否对邻近机场产生影响出具审核意见。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如果需要,民航地区管理局会对拟定场址进行现场踏勘,复核报告内容,对报告提出行业补充要求。”
1、场址说明材料

应由具有咨询、设计等相关资质的机构编制,包括场址论证报告书和飞行程序设计文件。
       场址论证报告书附件包括:地方政府场址预选意见、水务部门的水文资料、国土部门征地拆迁说明、规划部门规划意见、交通部门进场路建设方案、气象部门的气象数据、环保部门初步意见、国土部门压覆矿产情况说明、文物部门意见、林业部门林木补偿意见、水务部门供排水意见、供电部门供电方案意见、通信部门通信建设方案、电磁环境监测报告、航空供油方案等。
2、上报流程
(1)行业审批:由县(旗)发改委→市(州、盟)发改委→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发改委→省人民政府→民航地区管理局。
(2)军方审批:由县(旗)发改委→市(州、盟)发改委→省发改委→省人民政府→空军→中央军委。
3、审批流程
(1)行业审批:

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咨询公司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邀请战区空军、省发改委、省监管局、省空管局、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等参加。如有需要,还要进行场址踏勘。评审会后设计单位对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咨询公司出具评估意见和修改完善的场址说明材料一起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民航地区管理局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有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会委托通用机场所在的省民航监管局组织评审。
(2)军方审批:

本轮军改以后,2018年初中央军委办公厅下发文件,对机场建设审批程序和流程进行调整。相比之前流程,新文件的变化:一是改变审批分工和权限,战区空军与省级人民政府仍是这项工作的两个归口单位,停止了之前由战区空军提出初步意见的做法,改由军委四部门联合审核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进行场址审核;二是重新划设工作流程,按照新的文件要求,新建通用机场工作要经过申请审核、保障协议和备案审核3个阶段;三是对申请在军用机场开展通用航空业务的审批流程做出了明确规定。
A、场址审核:省政府出函(附已通过民航地区管理局评审的选址报告,由省政府行文报空军,同时抄送战区空军,无需战区空军再进行选址评审),空军受理(空军收到省政府请示函后,目前还是由战区空军研究,同步对接协议草案内容,战区空军出具意见上报空军预审。空军收到战区空军意见后,再组织研究,提出意见上报军委审批,协议草案报军委联合参谋部预审)。空军汇总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每季度呈报中央军委,由军委联合参谋部会同军委后勤保障部、国防动员部、战略规划办公室进行审核,并征求相关战区和军种意见,经中央军委批准后由空军函告省级人民政府。
B、保障协议:依据军方核准意见,由空军商相关战区后授权战区空军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保障协议主要内容:一、军地协调情况(主要提出地方新建通用机场的规划依据、目的原由,战区空军主要考虑、基本意向等),二、建设的总体方案(主要提出通用机场场址、功能定位、等级、主要指标,军事需求和军事功能、贯彻国防要求方案,涉及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还应提出迁建、改扩建事项),三、空域调整及航线开辟(主要提出飞行程序设计、飞行情报、飞行调配、航线划设等工作要求、责任分工),四、其它事项(主要提出建设完成后的机场保障军航使用、协议报批等工作要求、责任分工,并明确协议须报中央军委备案审查)。
C、备案审查:保障协议报中央军委备案,军委联合参谋部会同军委后勤保障部、国防动员部、战略规划办公室进行备案审查。
(二)可行性研究
新建运输机场项目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2017年,湖北省发改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将新建通用机场,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核准权限下放至自贸区办理。
1、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级发改部门负责通用机场的项目审批、核准工作。通用机场建设使用财政资金执行审批制,使用社会资金执行核准制。项目业主单位委托具有民航行业工程设计资质或工程咨询民航专业资质的单位开展机场可行性研究工作,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2、上报流程:由县(旗)发改委→市(州、盟)发改委→省级发改委。
3、审批流程:省级政府发改委委托咨询公司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邀请民航地区管理局、省监管局、省空管局、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等参加。视情组织场址踏勘。设计单位修改完善评审会专家意见,咨询公司出具评估意见报省级政府发改委审批。
(三)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审批由地方政府发改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后,由地方政府发改部门出具批复文件。
(四)施工图设计
委托另一家同等资质的设计单位交叉审查。施工图审查完毕须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五)项目实施
 A1级通用机场必须招标。民航专业工程招标按照2018年1月8日民航局机场司下发的《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通用机场建设招投标可以在地方平台,也可以在民航平台,尚无硬性规定必须上民航招投标平台。
(六)其它相关手续
 1、飞行程序设计
飞行程序设计包括选址阶段、可研阶段、飞行程序初步设计和飞行程序正式设计4个阶段,按照相应报批流程同步推进。
 2、通信导航监视台(站)建设
通用机场必需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台(站)根据飞行安全需要设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设备台(站)址进行预选,取得军方和地方同意,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需进一步研究可研报告上的设备台(站)能否建立,设备台(站)设计单位、飞行程序设计单位、机场处、机场设计等相关单位前往可研报告设定的设备台(站)现场选定台址,然后提交设备台(站)选址报告,取得设备台(站)址批准后方可实施建设。
3、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
按照《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78号)执行。
 4、行业验收
竣工验收并完成整改后,有的地区需要组织行业验收。民航局层面已经取消了行业验收,有的地区管理局有这方面的要求,需要沟通了解所在地区的有关要求。行业验收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召开行业验收会议,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省安全监督管理局、民航专业工程地区质量监督站、机场管理运营公司、当地政府、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
5、机场许可证办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颁证前组织有关部门以及省监管办到现场进行审查,主要是查看专业工程竣工情况,复核净空条件,查阅审批手续、人员配置、障碍物处置、机场手册编写以及有关保障协议等技术档案。对通用机场业主单位提交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书》及《通用机场使用手册》进行审核,复核申请资料完备性,检查机场设施设备状况情况,对机场使用手册等技术档案的修订与完善按相关规章提出意见和建议。
根据2020年1月起施行的《B类通用机场备案办法(试行)》,对符合该办法规定的B类通用机场实施备案管理,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不再受理有关机场许可事项;已经具有B类通用机场属性的临时场地视为B类通用机场,按照该办法实施备案管理,仅供直升机运行的机场也是按照该办法实施备案管理。
节选自:机场工程人家  《加快构建通用机场网络的思考》作者:黄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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