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县无人机管理规定(长宁县如何安全飞无人机)

长宁县公安局

关于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公共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治安管理,规范长宁地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相关活动,维护军民航飞行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除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以外,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且自备飞行控制系统的无人机、飞艇、航空模型等。

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拥有者,应当按照民用航空管理相关规定取得无人机驾驶员资质予以实名登记,并主动配合属地公安派出所做好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三、因特殊工作需要,确需进行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向活动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报备登记,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作业,取得飞行许可后方可执飞。

四、除特别批准外,禁止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我县下列限制区域上方或周边进行飞行活动

(一)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二)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设施、场所;

(四)人民政府公告设定的临时禁飞区域;

(五)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禁飞区域。

五、禁止利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相应驾驶资质驾驶无人驾驶航空器;

(二)在禁飞场所、区域、时间段违规飞行扰乱公共秩序;

(三)非法破解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控制信息系统;

(四)携带、运输违禁品;

(五)危害个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破坏公共设施;

(六)利用无人机阻碍执行公务的;

(七)偷拍、偷窥个人隐私;

(八)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的;

(九)利用无人机实施恐怖活动的;

(十)其他利用无人机违法犯罪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擅自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将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依法依规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请各单位、广大市民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如发现在禁飞区范围内升空无人机,请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举报,我们将对举报者及举报信息严格保密,举报电话110。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今后如国家颁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安全管理的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地方,从其规定。

特此通告。

长宁县公安局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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