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加强无人机安全管理的通告(运城市禁飞区域汇总)

通 告

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就加强全区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管理通告如下:

一、“低慢小”等航空器是指具有“低空超低空飞行,飞行速度较慢,不易被 雷达发现”等全部或部分特征的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主要包括无人机、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航天模型、空飘气球、系留气球、风筝、孔明灯等。

盐湖辖区内使用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的,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所有飞行必须预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单位或个人“低慢小”航空器需要升空飞行的,应当预先向空军或民航空中管制部门提出申请,并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进行行备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各类“低慢小”航空器,一律不得升空飞行,所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必须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后方可飞行。

未经批准,严禁“低慢小”航空器在以下区域上空飞行: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区域;

2、通讯、供水、供电、能源供给、危化物品储存、大型物资储备等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防控目标区;

3、车站、商场、街道、公园、大型活动场所、展览馆、学校、医院、居民小区等人员密集区域;

4、政府或公安机关公告进行临时管制区域。

三、违反规定在上述区域内飞行的,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以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依法依规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新购买、拥有“低慢小”航空器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购买、拥有之日起7日内主动到单位所在地或个人常住地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备案。尚未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单位或个人,请携带相关材料于2022年3月30日前到盐湖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登记备案。

群众生活中如有发现违反通告规定行为的,可拨打举报电话110、2198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

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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