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发布《特定类无人机试运行管理规程(暂行)》

民航局发布了《特定类无人机试运行管理规程(暂行)》(以下简称《规程》)。2月13日,民航局空管办副主任陈向阳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规程》发布后,志愿申请人在某些典型运行场景下的无人机试运行,将得到批准实施。

民航局发布《特定类无人机试运行管理规程(暂行)》

陈向阳表示,目前国际上对民用无人机运行还没有成熟的管理经验。中国民航局本着促进发展、先试先行、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各地区实际需求,鼓励并有序推进典型的运行环境和情景下的试点和示范运行、逐步规范安全风险较高的无人机运行的积极探索。随着试运行的开展,志愿申请人在某些典型运行场景下将被批准实施试运行。同时,试运行评估和审定将使用运行风险评估的科学方法,针对不同的地面和空中的运行风险进行防控。这也将为无人机管理建立标准和法规体系夯实基础。

《规程》明确了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审定的无人机,包括起飞全重在25千克至150千克的无人机运行,也包括7千克至25千克的无人机中风险较大的特定运行种类,以及150千克以上的无人机中风险较小的特定运行种类。总之,除起飞全重7公斤以下的无人机运行,以及植保无人机、无人飞艇以外的大部分无人机运行均可适用该《规程》。

植保无人机

《规程》强调,将采用特定运行风险评估方法。该方法是基于地面和空中风险,提供一整套逻辑过程来分析拟实施的运行内容,使无人机运行在可接受的风险水平下进行。

关于无人机试运行的审定工作,民航局统一管理全国民用无人机试运行的审定监察工作,并由无人机运行工作组负责具体工作。无人机运行工作组可根据无人机运行志愿申请人提出的试运行需求,选择具有典型性和广泛性的运行场景,派出试运行审定小组实施试运行审定,并组织相关审定培训和宣贯。

审定流程包括受理申请、安全评估、运行验证、试运行批准四个主要步骤。试运行审定小组通常包括飞标、适航、空管等方面人员,民航地区管理局参与无人机试运行审定小组工作。随着试运行时间和运行经验的积累,民航局将向志愿申请人签发不同阶段的试运行批准函,逐步扩大适用范围,包括地理范围、场景范围、时间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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