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民用无人机管理办法(暂行)

海南省民用无人机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海南省有哪些无人机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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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海南省民用无人机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发展,规范民用无人机相关活动,保障飞行活动安全有序高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岛及近海区域内民用无人机的飞行以及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民用无人机飞行管理应当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坚持需求牵引,适应行业创新发展;坚持分类施策,统筹资源配置利用。

第四条飞行管制部门、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单位依托海南无人机综合监管试验平台按相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负责民用无人机的相关管理工作。

海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海南无人机综合监管试验平台的建设和运营维护工作。

第二章民用无人机

第五条民用无人机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等飞行任务以外的无人机。

民用无人机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五个等级。其中:

微型无人机,是指空机重量小于0.25千克,具备高度保持或者位置保持飞行功能,设计性能同时满足飞行真高不超过5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40千米/小时、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的遥控航空器。

轻型无人机,是指同时满足空机重量不超过4千克,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7千克,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100千米/小时,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的遥控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无人机。

小型无人机,是指空机重量不超过15千克或者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25千克的遥控航空器或者自主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轻型无人机。

中型无人机,是指最大起飞重量超过25千克不超过150千克,且空机重量超过15千克的遥控航空器或者自主航空器。

大型无人机,是指最大起飞重量超过150千克的遥控航空器或者自主航空器。

第六条除微型以外的民用无人机应按规定在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进行实名登记。

第七条鼓励引导从事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飞行活动和利用微型、轻型无人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章民用无人机驾驶员

微型无人机、轻型无人机和植保无人机在管控空域内飞行

第八条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备熟练操控技能,依据《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须取得执照的,应当取得并随身携带执照;

(二)保证所操控的民用无人机质量合格、状况良好,不得非法改装民用无人机或者改变民用无人机出厂飞行性能设置;

(三)遵守飞行管制部门对空域管理、计划申报、飞行管制的要求;

(四)对本人的操控行为负责,发生安全问题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第九条禁止在服用药物、饮酒等可能影响行为能力的情形下操控民用无人机。

第四章飞行空域

第十条除微型无人机管控空域外,无特殊情况均划设为微型无人机适飞空域。以下空域划设为微型无人机管控空域,飞行应当取得飞行管制部门的批准:

(一)真高50米以上空域;

(二)空中禁区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

(三)空中危险区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

(四)机场、临时起降点围界内以及周边3000米范围的上方;

(五)国界线或者实际控制线到我方一侧 3000 米范围的上方;

(六)军事禁区以及周边500米范围的上方,军事管理区、核电站、市县党政机关、监管场所以及周边200米范围的上方;

(七)射电天文台以及周边3000米范围的上方,卫星地面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的上方,气象雷达站以及周边500米范围的上方;

(八)重要科研、生产、试验、存储设施保护区以及周边 500 米范围的上方,实施Ⅰ、Ⅱ级实物保护的核设施控制区以及周边100米范围的上方,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和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以及周边100米范围的上方,发电厂、变电站、加油站和大型车站、码头、港口以及周边50米范围的上方,高速铁路以及两侧100米范围的上方,普通铁路、省道、国道以及两侧50米范围的上方;

(九)军航超低空飞行空域。

第十一条除轻型无人机管控空域外,无特殊情况均划设为轻型无人机适飞空域。以下空域划设为轻型无人机管控空域,飞行应当取得飞行管制部门的批准:

(一)真高120米以上空域;

(二)空中禁区以及周边5000米范围;

(三)空中危险区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

(四)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民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水平投影范围的上方;

(五)有人驾驶航空器临时起降点以及周边3000米范围的上方;

(六)国界线或者实际控制线到我方一侧5000米范围的上方;

(七)军事禁区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的上方,军事管理区、核电站、市县党政机关、监管场所以及周边500米范围的上方;

(八)射电天文台以及周边5000米范围的上方,卫星地面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的上方,气象雷达站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的上方;

(九)重要科研、生产、试验、存储设施保护区以及周边 1000 米范围的上方,实施Ⅰ、Ⅱ级实物保护的核设施控制区以及周边200米范围的上方,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和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以及周边150米范围的上方,发电厂、变电站、加油站和中大型车站、码头、港口以及周边100米范围的上方,高速铁路以及两侧200米范围的上方,普通铁路以及两侧100米范围的上方,高速公路以及两侧50米范围的上方;

(十)军航低空、超低空飞行空域。

第十二条植保无人机适飞空域,位于轻型无人机适飞空域内,真高不超过30米,且在农林牧区域上方。

第十三条无人机空域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划设,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民用无人机空域划设相关情况,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可在海南无人机综合监管试验平台查询空域相关信息。

第五章飞行运行

第十四条微型无人机、轻型无人机和植保无人机在管控空域内飞行,小、中、大型无人机飞行均需申报飞行计划。

需申报飞行计划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实施飞行前1日15时前,通过海南无人机综合监管试验平台提出飞行计划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监管试验平台应当于飞行前1日21时前反馈批复结果。

第十五条民用无人机飞行计划内容通常包括:

(一)组织该次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及其联系方式;

(二)飞行任务性质;

(三)民用无人机类型、架数;

(四)起飞、降落和备降机场(场地);

(五)预计飞行开始、结束时刻;

(六)飞行空域、航线、高度、速度和范围,进出空域方法;

(七)其他特殊保障需求。

第十六条申请并获得批准的民用无人机飞行计划,组织该次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民用无人机起飞1小时前通过海南无人机综合监管试验平台申请放飞,获得放飞许可后方可飞行。

第十七条飞行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除微型以外的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能按要求接入海南无人机综合监管试验平台,民用无人机生产厂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接入海南无人机综合监管试验平台的民用无人机,飞行时应自动向海南无人机综合监管试验平台报送飞行动态信息及识别、产品、登记、驾驶员等监管信息。

第十八条民用无人机飞行应当避让有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轻型、植保无人机通常在相应适飞空域飞行,并主动避让有人驾驶航空器、国家无人机和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飞行;微型无人机飞行,应当保持直接目视接触,主动避让其他航空器飞行。

第十九条夜间飞行的民用无人机应当开启警示灯并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条与民用无人机飞行有关的单位、个人负有保证飞行安全的责任,应当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积极采取预防事故措施,保证飞行安全。

第二十一条民用无人机飞行发生特殊情况时,组织该次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作为飞行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遵从飞行管制部门指令并及时正确处置。对空中不明情况和违法违规飞行,按国家规定军方负责组织空中查证处置,公安机关应当迅速组织地面查证处置,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飞行管制部门、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公安等管理机构因执法办案、应急处置和公共安全等,需要民用无人机制造者、销售者提供必要协助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海南无人机综合监管试验平台,是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规定建设的具备监视和必要管控功能,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的系统。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无人机,是指机上没有驾驶员进行操作的航空器,包括遥控航空器、自主航空器等。

遥控航空器,是指通过遥控站(台)驾驶的无人机,但不包括模型航空器。

自主航空器,是指在飞行过程中,驾驶员全程或者阶段无法介入控制的无人机。

遥控站(台),是指遥控航空器的各种操控设备(手段)以及相关系统组成的整体。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是指对民用无人机的运行负有必不可少职责并在飞行期间适时操纵民用无人机的人。

空机重量,是指无人机机体、电池、燃料容器等固态装置重量总和,不含填充燃料和任务载荷的重量。

最大起飞重量,是指受设计或者运行限制,无人机正常起飞所容许的最大重量。

空域保持能力,是指具有高度与水平范围的控制能力。

植保无人机,是指设计性能同时满足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最大飞行速度不超过50千米/小时、最大飞行半径不超过2000米,具备可靠被监视能力和空域保持能力,专门用于农林牧植保作业的遥控航空器。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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